延安時期,黨中央雖然明確規定“不應該在非黨的報紙上談論黨的問題,對新聞記者絕對不準泄露任何關于黨和蘇維埃的秘密”“不得在口頭上、報紙上、文件上向黨內外任何人泄露(秘密)”,但實際上從未忽略對保密工作典型和保密規定要求本身的宣傳。這一時期,黨的機關報《新中華報》《解放日報》等,都“在極端復雜、急劇變化、斗爭日益殘酷的時局中”積極開展著保密宣教工作。挖掘、報道保密工作典型,是延安時期我黨保密宣教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1940年8月23日,《新中華報》第三版發表的《悼模范的機要工作者魏福昌同志光榮殉職》一文寫道,譯電員魏福昌“隨隊伍深入敵后戰場,在激烈的戰斗之中……作了壯烈犧牲”“魏同志是機要工作人員,隨身帶有許多軍事秘密,在負傷之后,他仍然關心我軍事秘密,機動地將自己隨身所帶之密碼電報等,取火焚燒,候之灰燼始瞑目而死,使我軍機密在*危險的關頭,亦沒有落入敵手”。同時,該文“定性”說:“魏同志的死,真正是為國家民族的生存,盡到*后一滴血、一口氣的責任…… 他是一個模范的機要工作者,他臨死猶能保守我軍機密,他一生為了民族抗戰的勝利。”這種對保密工作典型的公開高度評價是以前少有的。無獨有偶。1942年4月5日,《解放日報》第二版又刊發了《模范機要工作者吳初武同志力疾從公積勞病逝》一文,哀悼同年因舊疾復發去世的新四軍四師某旅機要股長吳初武,謳歌其“不畏艱苦、對黨忠實、對工作負責的模范精神”。除了這些為工作獻出生命的同志,黨中央還利用機關報對在崗機要保密模范進行重點挖掘報道。比如,1945年5月23日,《解放日報》第一版就以《新四軍黃師機要工作者傅文杰同志受獎》為題大幅報道了我軍機要干部傅文杰的事跡。全文雖然沒有詳細講述傅文杰的工作情況,但用了大量筆墨描寫他的精神:“傅文杰同志待人態度和藹而嚴正,不放松原則問題,對旁人不正確的意見表現,他總是以正確的態度去說服解釋。被他批評過的同志,被他與人為善的態度所感動,因而對他更覺親切。”可見,當時這篇文章及類似的典型報道是充分考慮了保密等方面宣傳尺度的。1942年6月29日,時任中共中央西北局常委、秘書長賈拓夫在《解放日報》第二版,發表了文章《加強邊區黨的秘密工作》。在這篇文章中,賈拓夫首先批評了陜甘寧邊區部分人員關于保密工作的錯誤認識,指出:“有些同志以為敵占區是因為敵人的統治與大后方是因為頑固分子的壓迫,所以在這兩種區域,黨的組織與生活不能不是秘密的,然而在抗日民主根據地內(如陜甘寧邊區),這里有堅強的八路軍,這里共產黨是公開合法的,還有什么秘密工作可言呢!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完全對的。” 因為邊區“有敵探奸細活動”,如果“不注意秘密工作”,“則黨與革命事業就要受到無限的損害”。 同時,他還就加強陜甘寧邊區的保密工作作出部署,指出要在黨的組織系統內加強保密教育,使廣大黨員干部認識到“保守黨的秘密是每一個共產黨員的天職”,邊區各級黨組織要根據所處的具體環境和條件,“具體規定一種秘密工作條例,并使這種秘密工作條例成為所有黨員必須遵守的黨的法規,以便具體而有效的保證秘密工作”,各級領導要開展保密檢查等。這篇文章涉及保密管理的多個方面,提綱挈領,頗具思想性和導向性,已經體現出保密方針政策宣傳張弛有度的特點。 值得注意的是,延安時期黨中央機關報還公開報道過一則對違反保密規定人員的處理決定。 1939年4月13日《新中華報》報道稱,一張姓干部“在公共場所遺失黨的重要文件,事后既未立即親尋,亦未立即報告負責機關”,中央組織部給予其“*后嚴重警告”的處分決定。 對此,中央組織部指出:“正當目前敵探、*及反對共產黨的分子進行一切破壞共產黨的陰謀活動之時,我們黨的機關及黨員中忽視秘密工作及破壞秘密工作紀律之言論行動,必須嚴格地糾正。因此中央組織部責成各級黨的組織……詳細檢討自已組織內秘密工作紀律執行的程度。”
從上述內容不難看出,當時公開保密宣教的內容已經比較多元。而這些內容的選擇,全部遵循了1939年4月12日黨中央“除特別允許公開發表者外,各地黨報不得登載各種黨所領導的工作通訊”,相關宣傳工作必須以“不妨礙黨的隱蔽政策和不妨礙黨的工作為原則”等規定。
文章本身也取得了較好的宣教*。根據1938年4月2日黨中央“使每個同志應當重視黨報,讀黨報,討論黨報上的重要論文”、1942年3月毛澤東“利用《解放日報》,應當是各機關的經常業務之一”等指示要求,利用這兩份報紙開展保密宣教明顯是有分量的。在傳播資源匱乏的革命戰爭年代,這種宣教方式對強調保密紀律、提高各條戰線工作人員的保密意識發揮著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