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這些“老虎”在保密上栽了大跟頭!
編輯:2024-06-28 10:42:54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
將權力作為斂財納賄的工具
……
2024年首“虎”落馬!
6月2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自然資源部原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鐘自然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經查,鐘自然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信馬列信鬼神,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搞權色、錢色交易;道德敗壞;公器私用,將地質調查、礦產開發等權力作為斂財納賄的工具,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礦權審批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
近年來
在保密上栽了大跟頭的落馬”老虎”
不算少見!
2022年5月25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戴向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通報指出,戴向暉身為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執法犯法,以案謀私;把法律專業知識用在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上;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故意泄露國家秘密。 2023年12月28日,*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孫某峰受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內幕交易案。據悉,2002年到2020年,孫國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郭某某、崔某獲取相關政策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二人給予的人民幣2100萬元。 其中2014年4月至2019年9月,孫國峰利用職務便利,將獲取的尚處于保密期內的相關政策信息泄露給他人,幫助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獲利。*終,孫國峰因受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及內幕交易三宗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6個月。
那么
什么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呢?
跟著小密一起了解~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該罪需要滿足四個條件,一是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二是泄露國家秘密,三是主觀上故意,四是情節嚴重。 也就是說,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不僅要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情節嚴重與否,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分析,綜合加以判斷。
什么是國家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的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工作秘密是指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泄露后會妨礙機關、單位履行職能或者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內部敏感事項。
不管是
泄露國家秘密還是工作秘密
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務員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領導干部知密早,知密多
使其成為居心叵測者圍獵的重要目標
因此
領導干部必須要做到以下幾點!
領導干部必須充分認識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認清當前保密工作面臨的復雜嚴峻形勢,不斷增強做好保密工作的使命感、責任感、緊迫感。同時,領導干部要帶頭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始終保持防微杜漸的清醒和如履薄冰的謹慎,自覺筑牢保密防線,否則一旦觸碰了黨紀國法,*終必然受到嚴懲。
來源:成華密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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